{"error":false,"id":["04517:04517:1970-08-18-修正:453"],"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70-08-18-修正","順序":453,"條號":"第四百二十四條","內容":"股份有限公司募集公司債結束後，董事會應於十五日內，備具左列各項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n　　一、關於募集公司債之董事會議事錄。\n　　二、最近之資產負債表。\n　　三、募集公司債業經核准與合法公告之證明文件。\n　　四、債款繳足之證明書。\n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申請登記限期之規定者，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發行公司債有虛偽之記載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四千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17:04517:1970-08-18-修正:45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