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70-08-18-修正:465"],"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70-08-18-修正","順序":465,"條號":"第四百三十六條","內容":"外國公司經認許後，在中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應於設立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n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申請登記限期之規定時，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4517:04517:1970-08-18-修正:46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