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70-08-18-修正:81"],"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70-08-18-修正","順序":81,"條號":"第七十四條","內容":"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之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n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而與其他公司合併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17:04517:1970-08-18-修正:8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