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80-04-18-修正:122"],"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80-04-18-修正","順序":122,"條號":"第一百十二條","內容":"公司於彌補虧損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n　　除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股東全體之同意，另提特別盈餘公積。\n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之規定，不提出法定盈餘公積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17:04517:1980-04-18-修正:122","立法理由":"一、公司分派盈餘前，應先彌補虧損，以健全財務結構，爰參照第二百三十二條之法意，在第一項「完納一切稅捐」之前加「彌補虧損」字樣。\n　　二、第二項末句之「加」字，改為「另」字，俾與第二百三十七條用字一致。","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