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80-04-18-修正:199"],"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80-04-18-修正","順序":199,"條號":"第一百八十三條","內容":"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蓋章，並於會後十五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n　　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及決議方法，並應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n　　議事錄應與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n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不保存議事錄、股東出席簽名簿及代表出席委託書者，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有虛偽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17:04517:1980-04-18-修正:199","立法理由":"鑑於各發行公司股東人數與日俱增，議事錄之印製寄發為十分繁重工作，為配合實務上需要，爰將第一項十日放寬為十五日。","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