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80-04-18-修正:279"],"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80-04-18-修正","順序":279,"條號":"第二百五十七條","內容":"公司債之債券應編號載明發行之年、月、日及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十八款之事項，有擔保或轉換股份者，載明擔保或轉換字樣，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蓋章，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n　　公司負責人於公司債之債券內，為虛偽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17:04517:1980-04-18-修正:279","立法理由":"為加強轉換公司債之管理，爰將第一項中段「．．．．．有擔保者載明擔保字樣，．．．．．」一句，修正為「有擔保或轉換股份者，載明擔保或轉換字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