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80-04-18-修正:327"],"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80-04-18-修正","順序":327,"條號":"第三百零二條","內容":"關係人會議，應分別按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權利人，分組行使其表決權，其決議以經各組表決權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但對於重整計畫之可決，應經各組表決權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n　　公司無資本淨值時，股東組不得行使表決權。","法條編號":"04517:04517:1980-04-18-修正:32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