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80-04-18-修正:382"],"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80-04-18-修正","順序":382,"條號":"第三百五十二條","內容":"依公司財產之狀況有必要時，法院得據清算人或監理人，或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或曾為特別清算聲請之債權人，或占有公司明知之債權總額百分之十以上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命令檢查公司之業務及財產。\n　　第二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法條編號":"04517:04517:1980-04-18-修正:38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