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80-04-18-修正:436"],"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80-04-18-修正","順序":436,"條號":"第四百零二條","內容":"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調動，應於到職或離職後十五日內，將左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n　　一、經理人之姓名、職稱、住所或居所。\n　　二、經理人是否股東或董事。\n　　三、經理人到職或離職年、月、日。\n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申請登記限期之規定時，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4517:04517:1980-04-18-修正:436","立法理由":"經理人之委任、解任、調動，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應先獲得股東或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同意時間與實際到離職時間每有相當距離，自應以到離職時間為準，爰將第一項修改為「到職或離職後十五日內」辦理登記，以符實際。又第一項第三款「就職或解職」同時修正為「到職或離職」，以與前段配合。","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