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80-04-18-修正:457"],"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80-04-18-修正","順序":457,"條號":"第四百二十二條","內容":"股份有限公司每次發行新股結束後十五日內，董事會應將左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n　　一、修正之章程及其修正條文對照表。\n　　二、發行新股之總額。\n　　三、關於增加資本之股東會議事錄。\n　　四、發行新股之董事會議事錄。\n　　五、決議發行新股之年、月、日。\n　　六、新股收足之年、月、日。\n　　七、增加資本或發行新股後之股東名簿。\n　　八、增加資本或發行新股後之董事、監察人名單。\n　　九、第二百六十八條申請核准之通知。\n　　十、發行特別股者，其特別股之種類總額及每股金額。\n　　前項第七款之股東名簿，公開發行之公司得免送。但應送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名冊。\n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登記期限之規定者，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發行新股登記時有虛偽之記載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四千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17:04517:1980-04-18-修正:457","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一款增訂「修正條文對照表」。以便審查。\n　　二、公開發行之公司，其股票交易一日間可達數十萬或數百萬股，股權瞬息即變，股東名簿已與實際持股人不符，失其參考價值，為免浪費公司之人力物力，爰增訂第二項，規定公開發行之公司得免送股東名簿，但應送董監事、經理人及持有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名簿，以資簡化，原第二項順移為第三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