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80-04-18-修正:470"],"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80-04-18-修正","順序":470,"條號":"第四百三十五條","內容":"外國公司申請認許時，應報明並備具左列事項及文件：\n　　一、公司之名稱、種類及其國籍。\n　　二、公司所營之事業及在中國境內所營之事業。\n　　三、資本總額。如發有股份者，其股份總額、股份種類、每股金額及已繳金額。\n　　四、在中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之金額。\n　　五、本公司所在地及中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所在地。\n　　六、在本國設立登記及開始營業之年、月、日。\n　　七、董事及公司其他負責人之姓名、國籍、住所。\n　　八、在中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姓名、國籍、住所或居所及其授權證書。\n　　九、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或其他公司之全體無限責任股東之姓名、國籍、住所、所認股份及已繳股款。\n　　十、公司章程及其在本國登記證件之副本或影本；其無章程或登記證件者，其本國主管機關證明其為公司之文件。\n　　十一、在其本國依許可而成立者：其本國主管機關許可文件之副本或影本。\n　　十二、依中國法令其營業須經許可者；其許可證件之副本或影本。\n　　十三、在中國營業之業務計畫書。\n　　十四、股東會或董事會，對於請求認許之議事錄。\n　　前項各類文件，其屬外文者，均須附具中文譯本。","法條編號":"04517:04517:1980-04-18-修正:470","立法理由":"一、配合股份兩合公司之刪除，爰將第一項第九款「、股份兩公司」數字刪除。\n　　二、第一項第十一、十二兩款「特許」修正為「許可」。","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