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80-04-18-修正:81"],"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80-04-18-修正","順序":81,"條號":"第七十三條","內容":"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n　　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個月以上之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n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而與其他公司合併時，或於資產負債表或財產目錄，為虛偽之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17:04517:1980-04-18-修正:8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