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83-11-22-修正:141"],"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83-11-22-修正","順序":141,"條號":"第一百二十八條","內容":"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七人以上為發起人，其中須半數以上在國內有住所。\n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發起人。\n　　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但法人為發起人者，以公司為限。","法條編號":"04517:04517:1983-11-22-修正:141","立法理由":"配合第二十七條立法，及以往對「政府」得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之解釋，本條第三項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80-04-1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