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83-11-22-修正:235"],"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83-11-22-修正","順序":235,"條號":"第二百十七條","內容":"監察人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n　　監察人任期屆滿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監察人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期滿仍不改選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令其改選；期滿仍不改選者，得繼續限期令其改選，並按次連續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至改選為止。","法條編號":"04517:04517:1983-11-22-修正:235","立法理由":"一、參照食品衛生管理法、銀行法、證券交易法等規定，將罰鍰予以提高三倍，並設下限，以加重處罰。\n　　二、增訂得繼續限期令其改選及按次連續科罰之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