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83-11-22-修正:262"],"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83-11-22-修正","順序":262,"條號":"第二百四十一條","內容":"公司發行新股時，得依前條之股東會決議，將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撥充資本，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n　　前條第五項、第六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n　　以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之法定盈餘公積撥充資本者，以該項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百分之五十，並以撥充其半數為限。","法條編號":"04517:04517:1983-11-22-修正:262","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依前條第一項」配合第二百四十條之修正，修正為「依前條」。\n　　二、本條第二項中之「前條第三項、第四項」亦配合第二百四十條之修正，修正為「前條第五項、第六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