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83-11-22-修正:307"],"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83-11-22-修正","順序":307,"條號":"第二百八十二條","內容":"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者，法院得依左列關係人之一之聲請，裁定准予重整：\n　　一、董事會。\n　　二、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n　　三、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n　　董事會為前項聲請，應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法條編號":"04517:04517:1983-11-22-修正:307","立法理由":"於第一項首句之前，增加「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等十一字。","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70-08-1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