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83-11-22-修正:310"],"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83-11-22-修正","順序":310,"條號":"第二百八十五條","內容":"法院除為前條第一項徵詢外，並得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為檢查人，就左列事項於選任後三十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n　　一、公司業務、財務狀況與資產估價。\n　　二、公司營業狀況，依合理財務費用負擔標準，是否尚有經營價值。\n　　三、公司負責人對於執行業務有無怠忽或不當及應負之責任。\n　　四、聲請事項有無虛偽不實情形。\n　　檢查人對於公司業務或財務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財產，得加以檢查。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檢查人關於業務財務之詢問，有答復之義務。\n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拒絕前項檢查，或對前項詢問無正當理由不為答復，或為虛偽陳述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17:04517:1983-11-22-修正:310","立法理由":"第三項「無故」改為「正當理由」，並將罰金額度提高五倍。","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