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83-11-22-修正:333"],"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83-11-22-修正","順序":333,"條號":"第三百零八條","內容":"法院裁定終止重整，除依職權宣告公司破產者，依破產法之規定外，有左列效力：\n　　一、依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五條或第二百九十六條所為之處分或所生之效力，均失效力。\n　　二、因怠於申報權利，而不能行使權利者，恢復其權利。\n　　三、因裁定重整而停止之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之職權，應即恢復。","法條編號":"04517:04517:1983-11-22-修正:333","立法理由":"配合第三百零七條之修正，於第一項增列除外之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70-08-1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