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83-11-22-修正:39"],"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83-11-22-修正","順序":39,"條號":"第三十七條","內容":"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經理人如持有公司股份，應於就任後，將其數額，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在任期中有增減時亦同。","法條編號":"04517:04517:1983-11-22-修正:39","立法理由":"各方意見主張刪除本條文者甚多，但經理人持股之公告，仍有其作用，不宜冒然刪除，爰將適用範圍縮小，增列「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以示僅限於公開發行之公司始有其適用。","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80-04-1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