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83-11-22-修正:403"],"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83-11-22-修正","順序":403,"條號":"第三百七十一條","內容":"外國公司非在其本國設立登記營業者，不得申請認許。\n　　非經認許給予認許證，並領有分公司執照者，不得在中國境內營業。","法條編號":"04517:04517:1983-11-22-修正:403","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二項末段易被誤認為外國公司經認許後，雖未設立分公司亦可在中國境內營業，為消除此項誤解，並明確表明踐行「認許」與「設立分公司」二條件後始得在中國境內營業起見，爰將第二項修正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80-04-1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