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83-11-22-修正:424"],"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83-11-22-修正","順序":424,"條號":"第三百九十條","內容":"地方主管機關對於公司設立、變更、解散、分公司設立登記，及外國公司認許、撤回認許、變更、分公司設立登記，應於收文後十日內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辦；其他登記事項，每月向中央主管機關彙報一次。","法條編號":"04517:04517:1983-11-22-修正:42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