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83-11-22-修正:457"],"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83-11-22-修正","順序":457,"條號":"第四百二十二條","內容":"股份有限公司每次發行新股結束後十五日內，董事會應將左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n　　一、修正之章程及其修正條文對照表。\n　　二、發行新股之總額。\n　　三、關於增加資本之股東會議事錄。\n　　四、發行新股之董事會議事錄。\n　　五、決議發行新股之年、月、日。\n　　六、新股收足之年、月、日。\n　　七、增加資本或發行新股後之股東名簿\n　　八、增加資本或發行新股後之董事、監察人名單。\n　　九、第二百六十八條申請核准之通知。\n　　十、發行特別股者，其特別股之種類、總額及每股金額。\n　　前項第七款之股東名簿，公開發行之公司得免送。但應送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名冊。\n　　第四百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發行新股準用之。","法條編號":"04517:04517:1983-11-22-修正:457","立法理由":"一、刪除第三項末段發行新股登記時有虛偽記載之處罰規定。增列「第四百十九條．．．．．．於發行新股準用之」之規定，以求增資發行新股或分次發行新股時，股款繳納之確實。\n　　二、本條文第三項「公司負責人違反．．．．．．罰鍰；」等字刪除。","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