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83-11-22-修正:471"],"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83-11-22-修正","順序":471,"條號":"第四百三十六條","內容":"外國公司經認許後，在中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應於設立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n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申請登記期限之規定時，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4517:04517:1983-11-22-修正:471","立法理由":"第二項罰鍰提高並設下限，又「限期」改為「期限」，以求用語之統一。","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