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83-11-22-修正:8"],"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83-11-22-修正","順序":8,"條號":"第七條","內容":"公司之設立、變更或解散之登記或其他處理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地方主管機關審核之。\n　　省建設廳於前項受委託辦理之業務，必要時得將部分事項授權縣（市）政府辦理。","法條編號":"04517:04517:1983-11-22-修正:8","立法理由":"目前在臺灣省內實收資本額不足新臺幣二千萬元之公司登記，係委託臺灣省政府建設廳辦理，由於申請案件激增，該廳工作負荷過於繁重，並為便利人民就近辦理，爰增定第二項省建設廳於受委託辦理之業務，必要時得將部分事項授權縣（市）政府辦理。","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