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90-10-24-修正:112"],"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90-10-24-修正","順序":112,"條號":"第一百零一條","內容":"公司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n　　一、公司名稱。\n　　二、所營事業。\n　　三、股東姓名、住所或居所。\n　　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n　　五、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n　　六、本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n　　七、董事人數及姓名；置有董事長者，其姓名。\n　　八、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n　　九、公司為公告之方法。\n　　十、訂立章程之年、月、日。\n　　代表公司之董事，不備置前項章程於本公司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負責人所備章程有虛偽記載時，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法條編號":"04517:04517:1990-10-24-修正:112","立法理由":"第二項「公司負責人」改為「代表公司之董事」。罰鍰予以提高三倍，並設下限，以加重處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83-11-22-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