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90-10-24-修正:118"],"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90-10-24-修正","順序":118,"條號":"第一百零七條","內容":"公司為變更組織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n　　變更組織後之公司，應承擔變更組織前公司之債務。","法條編號":"04517:04517:1990-10-24-修正:118","立法理由":"一、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有限公司時，股東對公司之責任，僅以其出資額或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即股東之責任並不因變更組織而有所不同，不若無限公司股東對公司之債務，須負連帶清償責任，變更組織時須準用合併之規定；且為配合第二十四條、第四百零四條、第四百零八條、第四百十一條及第四百十八條之修正，公司變更組織改採變更登記程序，爰將本條刪除之。\n　　二、審查決議不予刪除，修正現行法條文。","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80-04-1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