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90-10-24-修正:121"],"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90-10-24-修正","順序":121,"條號":"第一百十條","內容":"每屆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應依第二百二十八條之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n　　前項表冊送達後逾一個月未提出異議者，視為承認。\n　　第二百三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法條編號":"04517:04517:1990-10-24-修正:121","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一百零八條有限公司採董事單軌制之修正，將第一項修正為「．．．董事應依第二百二十八條之規定．．．」。\n　　二、第二百三十四條不應準用，第二百四十五條僅有第一項可以準用，爰修正如上。","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80-04-1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