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90-10-24-修正:144"],"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90-10-24-修正","順序":144,"條號":"第一百三十條","內容":"左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n　　一、分公司之設立。\n　　二、分次發行股份者，定於公司設立時之發行數額。\n　　三、解散之事由。\n　　四、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n　　五、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及受益者之姓名。\n　　六、公司債可轉換股份之數額。\n　　前項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無定期或無確數者，股東會得修改或撤銷之；但不得侵及發起人既得之利益。","法條編號":"04517:04517:1990-10-24-修正:144","立法理由":"按公司發行之轉換公司債，須俟債權人請求轉換為股份時，始可歸入公司實收資本額，為顯現轉換公司債之特性及符合實際狀況，公司章程中除載明資本總額外，應另載明可轉換股份數額，第一項爰增列第六款。","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