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90-10-24-修正:184"],"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90-10-24-修正","順序":184,"條號":"第一百六十八條","內容":"公司非依減少資本之規定，不得銷除其股份；減少資本，除本法規定外，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n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銷除股份時，各科二萬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17:04517:1990-10-24-修正:184","立法理由":"近數年來，社會環境變遷，工商業發展，物價指數不斷提高，爰將罰金額度予以提高五倍。","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83-11-22-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