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90-10-24-修正:216"],"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90-10-24-修正","順序":216,"條號":"第一百九十八條","內容":"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n　　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對於前項選舉權，不適用之。","法條編號":"04517:04517:1990-10-24-修正:216","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二項第三項係民國六十九年修正公司法時所增訂，當時修正意見認為奠定監察人獨立地位，並保護小股東權益，爰將監察人之選舉合併由股東會累積計票，俾能有效執行監察權。\n　　二、按董事係共同行使職權，與監察人係各得獨立行使職權者不同，強使合併選舉，似有未宜，別具用心之股東一旦當選監察人，即假行使監察權之名，利用隨時調查公司業務財務狀況為手段，滋擾公司以謀私利，影響公司及股東大眾權益至鉅，致與六十九年之修正意旨相違，爰刪除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並作文字修正順移為第二項，亦即恢復六十九年修正本條前條文。","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