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90-10-24-修正:223"],"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90-10-24-修正","順序":223,"條號":"第二百零五條","內容":"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者，不在此限。\n　　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n　　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n　　董事居住國外者，得以書面委託居住國內之其他股東，經常代理出席董事會。\n　　前項代理，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變更時亦同。","法條編號":"04517:04517:1990-10-24-修正:22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