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90-10-24-修正:226"],"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90-10-24-修正","順序":226,"條號":"第二百零八條","內容":"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n　　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名額至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董事人數三分之一。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n　　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n　　常務董事於董事會休會時，依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由董事長隨時召集，以半數以上常務董事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之決議行之。\n　　董事長及副董事長均須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國內有住所；常務董事須半數以上在國內有住所。\n　　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對於代表公司之董事準用之。","法條編號":"04517:04517:1990-10-24-修正:226","立法理由":"一、增設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地位重要，對內對外，事務極為殷繁，事實上若干規模較大之公司，已有副董事長之設置以為輔佐，惟本條內未列有副董事長，缺乏法律地位，對外不生特定之效力，亟待補充之，爰於第一項增加副董事長之設置及推選方法。第二項增加「副董事長」四字。第三項中增加副董事長代理之規定，並於第五項中增加副董事長須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規定。\n　　二、限制常務董事設置人數：查常務董事之設置旨在董事眾多，集會不易，故由常務董事會推行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事項，但目前若干公司董事與常務董事人數相同或相差一人，失其設置常務董事之意義，故於第二項後段增列「常務董事至少三人，至多不得超過董事人數三分之一」，以杜流弊。\n　　三、第四項「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公司業務」乙句，作文字修正為「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80-04-1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