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90-10-24-修正:240"],"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90-10-24-修正","順序":240,"條號":"第二百十九條","內容":"監察人對於董事會編造提出於股東會之各種表冊，應核對簿據調查實況報告意見於股東會。\n　　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委託會計師審核之。\n　　監察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而為虛偽之報告時，各科二萬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17:04517:1990-10-24-修正:240","立法理由":"本條所定之報告，係向股東會為之，縱有不實，亦與刑法偽造文書罪之構成要件不同，故仍保留其處罰規定，並將罰金額度提高五倍。","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83-11-22-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