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90-10-24-修正:252"],"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90-10-24-修正","順序":252,"條號":"第二百三十條","內容":"董事會應將其所造具之各項表冊，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經股東常會承認後，董事會應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分發各股東。\n　　前項表冊及決議，公司債權人得要求給予或抄錄。\n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為分發時，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4517:04517:1990-10-24-修正:252","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損益表」後增列「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並將「虧損彌補」修正為「虧損撥補」，俾與第二十條第一項用語一致。又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對於公開發行股東或公司債之公司之年度財務報告，應予簽證及公告等事項，另有不同且更週延之規定，原條文第一項後段規定，已無存在之必要，爰予刪除。\n　　二、配合第一項之修正，第三項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