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90-10-24-修正:256"],"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90-10-24-修正","順序":256,"條號":"第二百三十四條","內容":"公司依其業務之性質，自設立登記後，如需二年以上之準備，始能開始營業者，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得以章程訂明於開始營業前分派股息於股東。\n　　前項分派股息之金額，得以預付股息列入資產負債表之資產項下，公司開始營業後，每屆分派股息及紅利超過已收資本總額百分之六時，應以其超過之金額扣抵沖銷之。","法條編號":"04517:04517:1990-10-24-修正:25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