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90-10-24-修正:257"],"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90-10-24-修正","順序":257,"條號":"第二百三十五條","內容":"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n　　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但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n　　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並於章程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外，不適用前項前段之規定。","法條編號":"04517:04517:1990-10-24-修正:257","立法理由":"一、公營事業員工分配紅利成數之規定移列為第三項，爰將第二項但書中之「政府核定之公營事業及」等字刪除，並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修正為「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以資明確。\n　　二、公營事業須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員工可參與紅利分派，並於章程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其員工始得參與紅利之分派，爰增列第三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