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90-10-24-修正:32"],"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90-10-24-修正","順序":32,"條號":"第二十九條","內容":"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經理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以一人為總經理，一人或數人為經理。\n　　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依左列規定定之：\n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n　　二、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n　　三、股份有限公司須有董事過半數同意。\n　　置有總經理之公司，其他經理之委任、解任，由總經理提請後，依前項規定辦理。\n　　經理人須在國內有住所或居所。","法條編號":"04517:04517:1990-10-24-修正:32","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二條股份兩合公司之刪除，爰將本條第二項第一款、「股份兩合公司」等字刪除。\n　　二、第一項「經理人有數人時」修正為「經理人有二人以上時」。","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80-04-1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