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90-10-24-修正:333"],"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90-10-24-修正","順序":333,"條號":"第三百零七條","內容":"法院為前二條處理時，應徵詢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之意見。\n　　法院為終止重整之裁定，應檢同裁定書通知主管機關，為終止重整之登記；其合於破產規定者，法院得依職權宣告其破產。","法條編號":"04517:04517:1990-10-24-修正:333","立法理由":"為因應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改隸財政部，爰將第一項增列「證券管理機關」。","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70-08-1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