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90-10-24-修正:339"],"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90-10-24-修正","順序":339,"條號":"第三百十三條","內容":"檢查人、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其報酬由法院依其職務之繁簡定之。\n　　檢查人、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執行職務違反法令，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對於公司應負賠償責任。\n　　檢查人、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有虛偽陳述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對於職務上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法條編號":"04517:04517:1990-10-24-修正:339","立法理由":"近數年來，社會環境變遷，工商業發展，物價指數不斷提高，爰將三項罰金額度予以提高五倍。並增訂併科罰金之規定，以加重處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83-11-22-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