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90-10-24-修正:356"],"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90-10-24-修正","順序":356,"條號":"第三百二十六條","內容":"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請求承認後，並即報法院。\n　　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十日前為之。\n　　妨礙清算人之檢查行為者，各科二萬元以下罰金。清算人造具表冊為虛偽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法條編號":"04517:04517:1990-10-24-修正:356","立法理由":"近數年來，社會環境變遷，工商業發展，物價指數不斷提高，爰將第三項罰金額度予以提高五倍。","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83-11-22-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