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90-10-24-修正:358"],"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90-10-24-修正","順序":358,"條號":"第三百二十八條","內容":"清算人不得於前條所定之申報期限內，對債權人為清償。但對於有擔保之債權，經法院許可者，不在此限。\n　　公司對前項未為清償之債權，仍應負遲延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n　　公司之資產顯足抵償其負債者，對於足致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之債權，得經法院許可後先行清償。","法條編號":"04517:04517:1990-10-24-修正:35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