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90-10-24-修正:407"],"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90-10-24-修正","順序":407,"條號":"第三百七十四條","內容":"外國公司應於認許後，將章程備置於中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處所，或其分公司，如有無限責任股東者，並備置其名冊。\n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不備置章程或無限責任股東名冊者，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其所備章程或無限責任股東名冊有虛偽記載時，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法條編號":"04517:04517:1990-10-24-修正:407","立法理由":"第二項罰金額度提高五倍。","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83-11-22-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