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90-10-24-修正:431"],"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90-10-24-修正","順序":431,"條號":"第三百九十六條","內容":"公司之解散，除破產外，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應於處分或裁定後十五日內，其他情形之解散應於開始後十五日內，申請主管機關為解散之登記，經核准後，在本公司所在地公告之。\n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申請登記期限之規定時，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4517:04517:1990-10-24-修正:431","立法理由":"第二項罰鍰提高並設下限，以加重處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83-11-22-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