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90-10-24-修正:436"],"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90-10-24-修正","順序":436,"條號":"第四百零一條","內容":"分公司設立變更或撤銷之登記：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由代表公司之股東申請之；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申請之。","法條編號":"04517:04517:1990-10-24-修正:436","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二條修正案，將「股份兩合公司」等字刪除。\n　　二、配合第八條及第一百零八條之修正，將「由執行業務之股東或代表公司之董事申請之；在」等字刪除。","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80-04-1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