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90-10-24-修正:438"],"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90-10-24-修正","順序":438,"條號":"第四百零二條之一","內容":"公司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停業之登記。\n　　前項申請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停業期限屆滿後，應於十五日內申請復業。","法條編號":"04517:04517:1990-10-24-修正:438","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列。\n　　二、為配合本法第十條之規定並參照商業登記法第十六條規定，爰增訂本條。","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80-04-1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