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90-10-24-修正:441"],"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90-10-24-修正","順序":441,"條號":"第四百零五條","內容":"無限公司應於章程訂立後十五日內，將第四十一條所列各款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n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申請登記期限之規定時，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申請登記時為虛偽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法條編號":"04517:04517:1990-10-24-修正:441","立法理由":"第二項罰鍰提高並設下限，罰金額度提高五倍；並將「限期」改為「期限」，以求用語一致。","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83-11-22-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