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90-10-24-修正:447"],"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90-10-24-修正","順序":447,"條號":"第四百十一條","內容":"有限公司設立、解散、增資及因合併而變更之登記，由全體董事申請之，其他事項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申請之。\n　　有限公司因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其變更登記，由變更組織後半數以上之董事及監察人一人以上申請之。","法條編號":"04517:04517:1990-10-24-修正:447","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或變更組織」等字刪除。\n　　二、有限公司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或因出資轉讓而喪失股東資格，或有未被選為改組後之董事，本條規定由原董事提出申請，難以配合實務，爰增列第二項，規定由改組後之半數以上董事及監察人一人以上申請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83-11-22-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