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90-10-24-修正:74"],"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90-10-24-修正","順序":74,"條號":"第六十六條","內容":"除前條規定外，股東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退股：\n　　一、章程所定退股事由。\n　　二、死亡。\n　　三、破產。\n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n　　五、除名。\n　　六、股東之出資，經法院強制執行者。\n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退股時，執行法院應於二個月前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法條編號":"04517:04517:1990-10-24-修正:74","立法理由":"第一項主文維持現行法文字，另增列第六款及第二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70-08-1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