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90-10-24-修正:77"],"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90-10-24-修正","順序":77,"條號":"第六十九條","內容":"退股之股東與公司之結算，應以退股時公司財產之狀況為準。\n　　退股股東之出資，不問其種類，均得以現金抵還。\n　　股東退股時，公司事務有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其損益，分派其盈虧。","法條編號":"04517:04517:1990-10-24-修正:7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