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97-05-31-修正:111"],"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97-05-31-修正","順序":111,"條號":"第一百條","內容":"公司資本總額，應由各股東全部繳足，不得分期繳款或向外招募。\n　　有限公司之最低資本總額，得由主管機關分別性質，斟酌情形以命令定之。","法條編號":"04517:04517:1997-05-31-修正:111","立法理由":"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股份有限公司之最低資本額有限制規定，而有限公司則無此項規定，故有投資人藉此漏洞成立有限公司以達營業目的，例如目前經營建設業之股份有限公司如委建國民住宅出租出售之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而同類營業之有限公司其資本額有數十萬元者，相差過鉅，易滋流弊，爰增列第二項，加以限制。","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80-04-1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